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校侦查学学科带头人
刘为军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依法加强文物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容,事关历史自信、法治自信、文化自信。2025年3月1日,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迈入新阶段,文物安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文物安全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
构建全过程的文物安全监管。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稀有性甚至唯一性特点,在其发现、登记、修缮、保养、迁移、收藏、转让、抵押、交易、进出境等全周期的任一环节,都不容有失,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文物保护法》设立了“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制度,强化了文物收藏、交易、进出境等环节的监管措施,加大了对文物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为封堵文物发现和流转中的安全漏洞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维护文物安全的能力与保护技术的应用息息相关。为提高文物安全全过程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应当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将文物安全基础性技术支持的标准纳入制度范围。
推动全社会的文物安全参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文物权利归属的内容。不管文物归谁所有或实际管理,其科学、历史和文化价值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在文物保护领域落实协同治理,不仅要求具有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的所有部门,如各级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海关等参与其中并发挥各自作用,建立多元主体深度融合和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也需要激发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主人翁”热情,为其提供畅通、便捷的线上线下参与渠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全社会参与的文物“大保护”格局。
促进国内外的文物安全联动。维护文物安全必须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我国有大量文物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方式流失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返还任务艰巨,亦有部分外国文物非法流入我国境内。对此,《文物保护法》对建立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机制作出规定,并强化了文物进出境的审查措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部分,提出了“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推动走出去、请进来管理便利化,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的任务和目标,文物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是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不论是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的存量问题,还是文物国际交流工作的增量问题,都迫切需要探索建立更加务实、高效和可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相比其他安全领域,文物安全领域更易达成警务、司法、海关、文物行政等机构的国际合作,也更易获得相关国际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支持。需强化涉外法治工作,找到双边或多边在文物安全领域的最大公约数,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不断健全国际文物安全联动机制。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保护法》的施行对推动文物安全法治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未来要将《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细则,通过有效实施“良法”达到“善治”的效果。同时,根据文物安全未来面临的形势变化不断予以巩固完善。
编辑 .梁乾虹:梁倩雯:实习编辑.陈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