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

2024-04-29
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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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

唐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该文章发表于《人民法治》杂志2024年总第17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参考文献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六十余载,从党领导基层治理与群众工作的“一地之计”发展为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一国之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创新成果,是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源头活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理想与现代社会“诉讼爆炸”现实之间的冲突与调适,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出发,秉承守正创新的理念,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性地解决民事司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回应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本土化的时代之问,以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启示:以“听讼”实现“无讼”

“无讼”,是中国自古以来和谐社会治理愿景下的理想方案。所谓“无讼”,并非限制诉讼、拒绝裁判,而是强调通过“听讼”“化讼”“息讼”消弭矛盾,追求和谐。先贤孔子有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虽然矛盾纠纷难以避免,但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息讼罢争,以达成社会和谐。因此,如何“听讼”“化讼”“息讼”,才是达至“无讼”的关键。
六十一年前,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因其取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之“无讼”成效而受到推广。六十一年间,“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在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过程中,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蕴,形成了由“党建统领、人民主体、‘三治’融合、共建共享、平安和谐”五大核心要素构成的新时代“枫桥经验”。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一个子系统。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需要立足中国问题、汲取中国经验和融入中国元素。目前,民事司法领域“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通过“听讼”“化讼”“息讼”,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达至“无讼”,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坚持党建统领。民事司法的首要任务是纠纷的解决,但仅仅考虑审判过程内的纠纷解决既不妥当也不现实,因而需要将民事司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大局。只有坚持党建统领,才能有力整合各方资源要素,更好发挥制度优势,形成不同治理主体和解纷方式之间的优势互补。
坚持人民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司法为民”。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应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做到“源头防讼、多元化讼、实质息讼”,以人民至上为依归,既解“法结”,又化“心结”。
坚持共建共享。社会上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可能全部通过审判来解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需要与纠纷的特质、解纷的诉求相匹配。现代民事司法应坚持共建共享的理念,在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公正审判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通过多方协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多元+多维”解纷

“多元+多维”解纷机制,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机制的改革实践。“枫桥经验”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致力于依靠和发动群众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当地;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突出了法律在基层矛盾预防和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基础上探索的“多元+多维”解纷机制,应被定位为“国家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和常态化治理实践”,这“与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同的底层逻辑”。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与诉讼外化解纠纷的各种方式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应当着眼于纠纷解决的一般过程,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与通过审判的纠纷解决同等地纳入考量范围,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积极地推动“多元+多维”解纷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有关“多元+多维”解纷机制的既有实践也卓有成效,但作为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仍需要继续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厘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源治理的核心概念,理顺诉源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协调解纷渠道的制度冲突,完善机制间、程序间的合理衔接,以推动形成体系自洽的“多元+多维”解纷机制。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提炼: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故事需要本土化的理论进行阐释。近代司法理论大多是“舶来品”,如果将它们应用于我国“多元+多维”解纷机制的实践,将难以对“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理念、“大调解”的基本机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性等问题进行科学解释。新时代“枫桥经验”来源于实践、形成于实践、发展于实践,因而才能够经久不衰、大放异彩,创造性地解决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样,实践是法学知识生长的土壤,我们有必要摆脱对舶来理论、观点与研究范式的过分依赖,真正思考中国问题、阐释中国实践,构建中国自主的理论话语体系。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从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具有重大和典型意义的中国经验中,从“多元+多维”解纷机制等行之有效的中国实践中,以及从代表中国元素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提炼理论议题,通过自主探索形成能够科学阐释民事司法客观规律与诉讼原理、有效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具有原创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执行总监.梁大宏:实习编辑.刘萍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