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体系建构

2026-03-12
岳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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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岳树梅

中亚地区,作为欧亚大陆的地理中枢与中国西北方向的战略周边,其地位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宏伟蓝图中无可替代。近年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五国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政治互信空前牢固,务实合作硕果累累,安全协作持续深化,人文交流日益密切,共同编织了一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立体合作网络。2022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三十周年视频峰会上,高瞻远瞩地提出了“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四项原则,为新时代中国-中亚关系擘画了清晰路径、注入了强劲动力。2025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双方致力于进一步弘扬“中国-中亚精神”,双方关系正经历从基于利益融合的务实合作,向基于价值认同、情感共鸣与命运相连的共同体升华的深刻转型。在此承前启后的关键历史节点,如何将高度的政治共识与宝贵的精神财富,有效转化为稳定、可预期、可持续的制度性安排,已成为确保中国-中亚关系行稳致远、抵御风浪的重要课题。因此,系统构建“命运共同体法治保障体系”,不仅是为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奠定不可撼动的法治基石,更是推动区域治理现代化、探索新型国际关系法治化道路的必然要求与主动作为。


“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建设亟须法治保障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在国际关系中已超越单纯的争端解决功能,成为塑造共同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合作成果的核心制度供给。对于旨在深度互联互通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而言,一套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其不可或缺的支撑架构。

区域合作深化的内在逻辑要求从“关系驱动”转向“规则驱动”。过去30年,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依托高层政治互信与睦邻友好的“关系驱动”,这在合作初期发挥了关键的破冰作用。然而,随着合作进入涉及基础设施、产能合作、金融一体化和数字经济的“深水区”,项目的长期性、专业性风险显著增加。单纯依赖政治关系难以提供稳定的行为边界和利益预期。合作深化内在呼唤“规则驱动”,即通过公开、透明、稳定的法律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指引,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合作成果的韧性与可扩展性。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正是完成这一关键动力转换的枢纽。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区域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涉外法治是其关键环节)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国内法治的完善是有效参与国际法治建设、赢得合作伙伴信任的基础。一个在产权保护、契约执行与司法公正方面表现卓越的国内法律环境,能极大增强外部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和塑造公正合理的区域与国际规则,能为国内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并倒逼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在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的语境下,“统筹推进”意味着:中国需持续完善涉外经贸、投资保护、金融监管、司法协助等国内法律法规,使其与对外开放承诺及国际良好实践相衔接;同时,与中亚国家协同推动双边、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的优化与创新,在区域层面构建一个内外呼应、良性互动的法治生态圈。

现有法治合作基础亟待体系化升级。应当肯定,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双边协定等渠道,中国与中亚国家在打击“三股势力”、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开展司法协助等方面取得了扎实成果。然而,面对构建更紧密命运共同体的目标,现有合作仍呈“碎片化”特征,表现为各领域规则协调不足、执法司法合作偏重传统安全而经济民生领域协同不足、争端解决机制效率有待提升、法律信息共享与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当前任务是从“点状突破”迈向“体系构建”,致力于建立一个涵盖立法协调、执法协作、司法互助、法律服务与能力建设等多维度的综合性法治保障网络。


“中国-中亚精神”的国际法原则诠释与制度化

“中国-中亚精神”,是双方三十余年风雨同舟、守望相助、携手发展实践经验的智慧结晶与升华,其“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核心要义,并非抽象的政治修辞,而是生动诠释了一系列基础性国际法原则,为区域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锚定了坚实而崇高的价值基石与道义方向。

“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具有深刻而丰富的国际法理蕴涵与实践指向。“相互尊重”直接对应并鲜活体现了《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这一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石。它要求在法治框架内,无条件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治理模式,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睦邻友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区域层面的具体化与深化,它倡导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与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同舟共济”深刻反映了在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恐怖主义等跨国性挑战面前各国命运相连的共同体意识,其法理基础可追溯至国际法中的“国际合作原则”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理念。“互利共赢”契合当代国际法追求共同发展、包容性增长的主流方向,为区域经济法律规则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导向,即规则须旨在促进各方共同繁荣,实现利益均衡与普惠。

推动“中国-中亚精神”从政治共识向法律原则的规范转化与制度嵌入,是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灵魂工程与核心环节。这一转化过程应当是渐进式、多层次且注重实效的。第一层次是政治确认与宣示:通过中国-中亚峰会联合宣言等高级别政治文件,明确将其确立为指导双方一切法律关系与合作的最高原则。第二层次是条约吸纳与援引:在具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序言或宗旨条款中,明确写入或援引这些原则,使其成为具有解释效力的指导性原则。第三层次,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是在具体法律规则设计中全面融入这些原则的精神。例如,“互利共赢”应具体体现为投资协定中平衡投资者权益与东道国规制权的条款设计;“同舟共济”可转化为共同制定《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合作协定》,建立信息通报、应急援助的法律机制;“相互尊重”则要求在司法协助条约中充分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与正当程序。

塑造包容互鉴、富有区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至关重要。中国与中亚各国法律传统与制度存在客观差异。区域法治合作绝非追求法律同一化,而是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通过持续对话与比较研究,寻找规则“最大公约数”,培育尊重多元、包容差异、注重实效的区域法治文化。这种文化强调“功能性对接”与“等效性认可”,鼓励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构建服务于共同体利益的统一法律秩序。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在区域法治建设中的适用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方法论指引,确保了进程的民主性、实效性与普惠性。

“共商”体现了民主立法程序与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它要求规则必须通过所有参与国平等、充分协商产生,这严格遵循了“条约必须基于国家自由同意”的国际法原则。在中国-中亚法治合作中,应建立制度化的多层协商平台。除元首会晤与外长会议的战略引领外,亟须建立常态化的“中国-中亚司法部长定期会晤机制”或“立法机构高级别法治合作论坛”,并下设专注于经贸、安全、环境、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常设专家工作组。所有法律合作倡议与条约草案都应经历充分的意见征求,尤其关注中小国家的关切,奠定其广泛接受的合法性基础。

“共建”强调责任共担、能力协同与联合行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不是单向输出,而是所有参与方共同投入智力、人力、财力资源的联合创造过程。例如,可联合设立“中国-中亚法律研究与培训中心”,共同编纂权威的《中亚国家投资法律环境国别报告》与《中国商事法律实务指南》;共同出资设立“区域法治合作专项基金”,用于资助联合研究、法律数据库建设与人员培训。通过“共建”,不仅能产出更贴合区域实际的法律公共产品,更能系统性提升各方,特别是能力相对薄弱国家的立法、司法与执法能力,形成“能力共同提升—规则共同创造”的良性循环。

“共享”是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与正当性源泉。法治成果必须让所有参与国及其人民、企业公平受益。这意味着:经贸规则协调带来的便利应惠及区域内所有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联合执法带来的安全红利应转化为民众的切实安全感;签证便利化、学历互认等安排应促进人员自由流动。尤为重要的是,必须通过有针对性的法治能力建设与技术援助,帮助法律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提升其参与和运用区域法治体系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规则边缘化”,实现真正的均衡、普惠、包容发展。


构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法治保障体系的路径

基于上述价值基石与方法论,未来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应聚焦于三大路径协同推进:总体协同路径、法治内容建构与争端解决机制创新。

总体协同路径。完善高层引领、多层联动的战略性法治对话与协同架构。建议将法治合作提升为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的固定核心议题,给予持续战略关注。在此基础上,可正式协商建立“中国-中亚法治合作理事会”,由各国司法部长牵头,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与年度评估。理事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领域的规则谈判与实施监督。在国内衔接层面,各方应系统梳理国内法与区域承诺及国际良好实践的兼容性,确保“国内法”与“区域法”同向而行。在支撑体系方面,大力加强法律信息共享与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建设一个多语种、权威、动态更新的“中国-中亚法律信息数字图书馆”平台,提供智能检索与比较法分析服务,并扩大法律人才交流与联合培养规模。

法治内容建构。构建覆盖经贸、安全、环境的“三位一体”协同规则体系。在经贸领域,应着手研究制定区域性的《中国-中亚贸易投资便利化框架协定》,系统整合并升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核心议题的规则,构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法律集群。在安全与边境治理领域,在夯实传统安全合作法律基础的同时,重点完善打击网络犯罪、洗钱、腐败等新型跨国犯罪的司法协助条约网络,并推动“智慧海关、智能边境”理念的法律化,探索“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便利化通关模式的法律框架。在生态环境领域,共同推动制定《中国-中亚区域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就水资源管理、跨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制定具体议定书,同时在投资与项目中引入高水平环境条款,创新绿色丝绸之路的法律保障体系。

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建立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线上线下一体融合的多元纠纷解决系统。应致力于构建一个灵活、高效、低成本且可信赖的多元跨境争端解决“生态系统”。一是大力推广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鼓励双方主要仲裁机构签订深度合作备忘录,推广“联合调解”“联合仲裁”等创新机制。二是深入研究设立常设性区域司法机构的可行性:在条件成熟时,探讨依据专门协议设立“中国-中亚国际商事法庭”的可行性,使其可受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三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多语种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低成本的解纷途径。通过机制创新,确保各类经营主体都能获得有效救济,增强对区域法律环境的信心。

构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法治保障体系,是一项将宏伟政治愿景转化为坚实制度现实的系统工程,是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投资。通过深刻把握“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总体要求,将“中国-中亚精神”内化为法治体系的价值灵魂,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统领构建过程,并沿着上述路径务实推进,我们有望在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逐步建立起一个既符合普遍国际法原则、又富有鲜明区域特色,既能保障高水平开放合作、又能妥善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现代法治保障体系。这不仅将为双方人民带来更加繁荣、安全、可持续的美好未来,其蕴含的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制度先行的理念与实践,也将为“一带一路”沿线更广泛的区域合作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一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与示范意义的区域法治典范。


总监.梁大宏:编辑.刘居远

来源:民法